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提高全校教职工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结合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围绕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作出以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学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室、实训室、图书馆、报告厅、球场、运动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工作原则。
二、班级、社团、二级学院及其它组织要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须在前一周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再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书面申请应包括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负责安全的人员、安全规定与安全措施等。活动前,负责安全的人员应到实地对行进路线、活动地点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专门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充分估计有关情况,补充安全规定措施并严格落实。辅导员和组织者须与学生集体一起活动,密切注意学生活动的情况,以防事故发生。
三、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后勤保障处同意。后勤管理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开展活动时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四、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五、大型活动要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对活动场所安全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活动中外来闲杂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随意进入活动场所内。安全负责人要有序指挥场内人员迅速疏散撤离到安全的场地。
保卫处
2023年3月27日